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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