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摘要1:对于委托理财纠纷,法院审理时不必刻意界定其合同性质而机械适用相关民商法规则,而应关注其中何种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何种约定需通过司法干预予以限制和否定。对于大量存在的受托人未经特许的委托理财合同,司法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约定会产生扩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负外部性,故应认定无效。但保底条款无效不应影响其他约定(包括盈利分配约定)的效力。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又出现理财亏损时,应按照过错原则并参照盈利分配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分摊损失。本文荣获2010年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以“金融创新与司法审查”为主题)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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