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205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摘要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205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摘要2:【解读】该答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存在冲突;但该情形又不属于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之情形。因此,为避免风险应对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应当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