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更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行起诉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达成的协议。既然是协议,也就是双方的合意,即可谓之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是依附于执行依据即原生效法律文书,与原债权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不能就此认为其仅仅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只要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形成一个全新的合同关系,这也是私权利可自行处分的体现。一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都不能反悔,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仅仅只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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