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执行”

摘要1:【内容提要】“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执行”源于上世纪90年代清理整顿公司时“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能用预算外资金,对所属被撤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的责任”的特殊规定,当时虽不得已,却有不妥。以后范围一路扩展到党政机关的一切连带经济责任,对象扩展到所有财政性资金,更是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危害巨大。在全社会着力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这一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精神的规定亟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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