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摘要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二、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