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是否还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

摘要1:【要旨】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处分权。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无权加以干涉。因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偿所有债务,无须经物价部门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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