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摘要1:解答:在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注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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