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未及时过户请求排除抵押权执行的异议认定

摘要1:【要旨】张某所提异议基本成立。因为该房屋王某在抵押权登记之前就已经出售给张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已经支付全部款项并实际入住,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原因是王某下落不明,非张某意志能力范围,张某并无过错。银行虽为善意,但王某故意隐瞒后手抵押房屋已经在先出售的事实,有违诚信,其与银行设定抵押行为属无权处分,故银行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所以张某的权益应当优先保护,银行可另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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