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摘要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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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1)根据《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甘0122民初6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刘付俊与被告甘肃保峰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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