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3号)

摘要2:【目录】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指导案例110号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指导案例112号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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