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294号)

摘要2:指导案例117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8号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9号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20号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21号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22号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3号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4号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5号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6号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摘要1:【裁判要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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