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86号)
【目录】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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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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