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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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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