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裁判意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均应依法获得赔偿。

摘要2:【解读】法律对行为主体明确设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未能履行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系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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