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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摘要】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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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摘要1:【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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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6.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7.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9.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如何定罪处罚?1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1.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2.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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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摘要1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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