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又起诉,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摘要1:【要旨】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起诉时,未超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2014年2月6日,原告在撤诉后再次起诉,虽超出保证期间,但因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第二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保证人不能以此抗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