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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摘要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26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碧海农牧公司以清淤方式取得覆盖在耕地上的砂土后,将通过洗砂台分离得到的砂石予以销售的行为,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覆盖耕地的种植能力,但该情形不能改变其仍属于开采地表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性质,依法应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扣押该企业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碧海农牧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农产品种植、产成品养殖、苗木园林、花木培育、农村田、土、水库、河道、沙洲资源综合利用,因其并未取得采矿权许可,当然不具有采矿的经营权限。碧海农牧公司在不具有采矿经营权限的情况下,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采矿经营行为,显然属于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2014年6月,平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长石矿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亦向平江县工商局发函督促和建议对碧海农牧公司的涉案行为进行查处。据此,平江县工商局依照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扣押碧海农牧公司用于采矿的装载车,并无不当。平江县工商局的扣押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上述国务院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的规定。由于平江县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合法,碧海农牧公司要求平江县工商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

×××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献血法》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除卫生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上的,都构成违法,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摘要2:【解读1】脐带血的认定——《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首先,医学专家认为脐带血的定义称谓是根据人体的解剖部位而来,其成分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都含有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浆、干细胞等。其次,从原告的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分离提纯造血干细胞,并用于治疗白血病等血液疾病,属于满足临床需要的目的。因此,脐带血符合《血站管理办法》中的血液定义。
【解读2】“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可见,“取缔”在很对情况下是一个统称,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而要看行政机关取缔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解读3】行政机关未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的没收决定不能成立(没收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卫生局经调查取证,发现再胜源公司有擅自采集血液行为,遂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并将行政文书当场送达给上诉人,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但卫生局在作出取缔的同时,对再胜源公司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卫生局在作出该没收决定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故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因卫生局作出没收决定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没收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