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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摘要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止。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摘要1: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笔记】供电等服务企业能否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

摘要1:解读:(1)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21条规定,供电服务企业已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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