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购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房产)能否执行?

摘要1:【目录】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规则;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提示1: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的,法院可冻结;提示2:《查封规定》第17条适用范围;提示3:“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适用问题;九民纪要解读1: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九民纪要解读2: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民纪要解读3: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标签】 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物权期待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预告登记|【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唯一住房条件 购房消费者|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消费者执行异议

摘要2:【解读】物权期待权是指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中的某部分虽已实现,但独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其构成要件包括:
(1)买受人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买受人在查封前合法占有(占有应理解为对不动产的管理和支配)不动产;
(3)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对于买受人剩余价款的支付,司法解释规定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A.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如因抵押权而无法登记);B.对政策限制的忽略(如因限购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C.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如为了逃税二故意不办理登记)。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购房消费者条件之一:“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1)规划用途上用于居住,或者规划用途虽然非用于居住但实际用于居住,属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2)虽然规划上用于居住,但购房者购房目的并非用于居住,则不属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购房消费者条件之一:“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1)买受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等)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2)在房屋所在地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注解3】(1)车位非基本生活之需,不属于居住房屋,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调整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2)车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920号
【注解4】案外人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长期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有意安排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认定其在知晓法律风险的情形下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其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享有的权益不能对强制抗行。——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265号
【注解5】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商品房消费者转让商品房实质为债权转让,受让人继续享有前手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2021)最高法民终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79号
【提示】抵押权即使同意出售抵押物也不能由此认定其丧失抵押权。
【裁判要旨】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案涉房屋已设定抵押,即便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之后明确抵押人出售案涉房屋,也不能由此认定抵押权人丧失了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摘要2:【裁判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执行异议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条规定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的维护,赋予消费者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即便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法律也应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亦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所要满足的四个要件,但该条规定仅能对抗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从法律逻辑上看,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判摘要2】王某某在与鑫东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案涉房屋已于2014年4月28日抵押登记给海控公司。即便海控公司在办理抵押之后明确同意鑫东源公司出售案涉房屋,也不能由此认定海控公司丧失了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
【注解】(1)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29条;(2)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优先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参照适用第29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75号
【裁判摘要】以物抵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以物抵债,是债的清偿,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因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再24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再24号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转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进行审查——谢××与亿荣公司于2014年11月就借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协商一致以房抵债,并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谢××持有的借条被亿荣公司收回,亿荣公司向谢××开具了购房款收据,因此,谢××与亿荣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谢××系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异议主体,该条款限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即“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综上,谢××的执行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四项条件,对其诉请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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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704号

摘要1:【裁判摘要】买受人主张抵押权无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新奥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5月取得案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国际信托公司于2014年6月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他项权证,朱×、代×购房时明知案涉商品房存在在建工程抵押,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未核查案涉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属状态的情况下,仍与新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其对所购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亦有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此外,朱×、代×主张新奥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房屋产权登记及国际信托公司的抵押权无效,因其效力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初16号生效判决书确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朱×、代×的请求不符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