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6〕1号)
【摘要】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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