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摘要1: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检例第4号)
【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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