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协字第23-1号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新疆两地法院执行四川达钢公司争议协调案的处理函(2009年12月3日 [2009]执协字第23-1号函)
【要旨】不同判决指向同一笔款,应按最终权利人确定管辖:同一被执行款项作为两地两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共同指向的特定债务,应由最终权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执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两份牛效判决共同指向一笔特定债务如何执行问题的协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