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法释[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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