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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