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2003]第16号)
【要旨】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助柜员机的设置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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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2003]第16号)
【要旨】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助柜员机的设置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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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摘要1:【要旨】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助柜员机的设置方承担。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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