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2002]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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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申102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根据该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本案中,栾×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的规定驳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的内容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根据本案客观实际计算出栾芳应当支付的租金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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