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纠纷执行争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纠纷执行争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6号 2002年11月19日)
【提示】在生效判决确定各方当事人连环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律文书排列顺序的限制,对有履行能力的可分段执行而非全案通盘执行。
【要旨】判决明确判定了各方当事人具有返还义务的法律责任,且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债权人可据此单独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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