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未完成买卖关系没有成立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未完成买卖关系没有成立的批复(1988年12月29日 [1988]民他字第55号)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四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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