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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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994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9945号
【裁判摘要】退休工资即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配偶50%可养老保险金用于偿还配偶一方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生效判决,王××1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本案析产诉讼符合法规规定。因王××2与王×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故王××2名下的养老金账户内存款及利息应属于王××2与王×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现王××1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要求确认对王××2的退休工资即养老保险金享有50%的份额,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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