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3号)
【摘要】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解读】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前提条件:①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欠条;②当事人约定即时交易(即出具欠条时债务期限届满); ③针对因货物买卖而形成的债务纠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将第二段修改为: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2128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2128号
【裁判摘要】成都联运公司联航分公司于2003年3月[备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向联航公司出具的《成都联航关于欠款情况的说明》明确载明尚欠联航公司承包费118.3万元,并对欠款的原因、偿付方案等均进行了阐述,......由于欠款说明未明确还款时间,仅对尚欠债务金额进行了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本案的欠款说明属欠款条性质,故诉讼时效应从欠款说明出具的次日即2003年4月1日起算两年。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出货后一个月凭增值税发票、缴款书及盖章合同付款。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因此被上诉人的付款时间应该是2002年3月1日。诉讼时效也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被上诉人于2002年7月26日向上诉人出具了《关于支付货款的保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3号)的规定,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02年7月27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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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三亚民一终字第116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三亚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摘要】法复[1994]3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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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027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027号
【裁判摘要】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原审原告许××对该笔债权已丧失胜诉权的问题,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之前,双方就包括本案争议欠款在内的股权转让费没有约定过还款期限,更不存在“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之事实,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批复》,检察机关此方面的抗诉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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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

摘要1:【案号】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
【裁判摘要】因被告所出具的欠条上并未载明还款时间且已明确注明所欠为现金而非货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批复是针对因货物买卖而形成的债务纠纷,并不适用本案,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对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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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26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26号
【裁判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上诉人对于双方交易习惯为当场结算货款主张,并未提供事实依据或相关证据,相反,上诉人作为中联酒店和明珠楼酒店的主管单位,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款单据正是中联酒店和明珠楼酒店多次欠货款形成的总的欠据,说明了双方并非当场结算货款,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案也不适用上述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中指出“……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上诉人在交易时亦未支付价款,后向被上诉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本案诉讼时效应该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即从被上诉人起诉时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及时支付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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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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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55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载明:“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李×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销售的次月3日内付款,但未得到恒祥公司认可,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且本案系由恒祥公司向李×出具对账单,由李×确认核对后签章,并非需方经供方同意出具欠款条,故本案不符合适用上述批复的条件,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本案恒祥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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