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法释〔2019〕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19年4月2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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