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三八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九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已于1998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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