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根据你院所述事实,安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公司)系海南高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富瑞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总经理张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粮油公司派驻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职人员的相关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贴、复印、传真等违法手段,盗用安徽粮油公司圆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进公司)签订的。由于张根杰没有得到安徽粮油公司的明确授权,而是采用违法的手段盗用其印章签订合同,且事后张根杰未告知安徽粮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认,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我国内地相应的法律规定,张根杰无权代理安徽粮油公司签订合同,亦即其不具备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相应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由于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是张根杰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因此,根据本案仲裁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但你院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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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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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陈×于2011年12月2日迁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内地的户籍同时注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谭××关于应将陈×向其借款期间经常居住的海南省××市视为陈ד住所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在海南二中院辖区内有住所地。其次,谭××向海南二中院申请执行后,海南二中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查询,未查到陈×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谭××亦没有提供陈丹在海南二中院辖区内的财产线索。故(2021)琼执复51号执行裁定维持(2020)琼97执171号执行裁定,驳回谭××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相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如后续谭××能提供陈×在内地的财产线索,亦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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