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摘要】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农村合作基金会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