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年7月15日 法经(1994)171号)
【摘要】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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