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1993年9月3日 法发〔1993〕21号)
【摘要】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在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人民调解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