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2003年12月1日 [2003]行他字第15号)
【摘要】国办发[2001]56号文和57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授权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以此为依据。

摘要2:【解读】(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