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记者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记者问

摘要2

【笔记】担保物如何计算管理人报酬?

摘要1:解读:(1)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注释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报酬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范围,即担保物管理报酬不属于破产管理人报酬范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规定,担保物管理报酬(适当的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由法院确定(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规定限制范围的10%)。
【注释2】担保物管理报酬(适当的报酬)能否提起诉讼?|(1)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2011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3090号;(2)另外裁判观点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担保物管理报酬,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5民终2830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甘01民终4167号;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881民初3506号
【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规定,担保物的管理报酬由管理人和担保权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决定——应不适用第17条规定的债权人异议和法院决定权的模式。

摘要2:【注解1】(1)《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基础是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2)担保财产只有在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中付出合理劳动时才允许收费(标准是管理人报酬的10%)。
【注解2】担保权人支付的管理人报酬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权人要求确认其支付的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债权且系优先债权于法无据。——参考案例: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5民初1853号

【笔记】管理人报酬如何计取?

摘要1:解读: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计取。

摘要2:【注解】(1)《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基础是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2)担保财产只有在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中付出合理劳动时才允许收费(标准是管理人报酬的10%)。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5民终28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破产阶段转让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由法院裁定变更债权人——同年1月22日,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向某某车辆制造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工作联系函》,通知将上述债权主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某某公司,并在债权转让公告中对管理人报酬进行了披露,管理人直接与某某公司联络报酬事宜。1月23日,管理人回复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同意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转让债权给某某公司,并同意由某某公司按实现债权金额的5%向管理人支付报酬。同年8月18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05破3-2号民事裁定书,将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对某某车辆制造公司享有的金额为123010535.88元抵押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变更为某某公司。
【裁判摘要2】(1)只有当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才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若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支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则有权向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否则,管理人无权收取报酬。(2)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得超出规定限制范围的10%——首先,管理人某某律师所明确表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为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故计算报酬应遵守该规定或以此为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

摘要2:(续)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按照以上规定,只有当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才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即管理人因管理担保物而收取适当报酬是有基本上限的,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在本案,要判断哪些担保物需要管理人进行管理。若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支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则有权向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否则,管理人无权收取报酬。......基于上述分析,因某某律师所对担保物的管理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其有权向某某公司收取适当的报酬,即无论是双方协助一致,或经过法院确定,其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甘01民终416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做出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为471598320元,管理人报酬计算为8535983.2元,即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是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价值部分计算的,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未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本案甘肃重振公司起诉请求的报酬属于向担保权人主张的管理人报酬,在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甘肃重振公司向多个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东方资产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抵押物的司法查封,并聘请留守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了管理维护,为东方资产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担保债权的实现付出了合理劳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甘肃重振公司有权向担保权人东方资产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收取适当的报酬。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甘肃重振公司为向东方资产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主张该部分管理人报酬,向本院提交了相应报告,本院组织了听证会对甘肃重振公司主张的管理人报酬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计算方式,以东方资产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实现担保债权数额109879419.18元为基数,计算管理人报酬为491879元,对甘肃重振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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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3090号

摘要1:【裁判摘要】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确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案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审理范畴——原审法院认为:管理人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指定理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理达公司房产、土地、设备等系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予以拍卖,信达公司亦在执行过程中受偿2000万元,管理人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管了理达公司剩余拍卖款。因此,管理人无权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收取管理费。......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人收取适当报酬,但报酬数额在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比例进行确定,即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确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案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审理范畴,理达公司提出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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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20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管理人为了保障破产财产的整体生产使用效能、顺利变现和交付财产及办理过户等方面付出了合理的劳动,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在双方就管理人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文天阁典当行应否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承担税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本案中,如管理人为了保障破产财产的整体生产使用效能、顺利变现和交付财产及办理过户等方面付出了合理的劳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在双方就管理人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故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应涉及。至于文天阁典当行应否承担抵押物办理过户登记时的相关税费问题,亦属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本案亦不予涉及。原审法院将由审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纳入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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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881民初350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办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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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5民初185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担保权人支付的管理人报酬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权人要求确认其支付的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债权且系优先债权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人收取适当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被告向原告借款以118747棵苗木作为抵押,经本院判决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抵押物进行了处置,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向原告收取担保物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报酬17642元,对该金额原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普通案件中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是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发生的成本亦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在破产案件中,如果该成本亦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必然会影响到无担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为管理人的这部分劳动支付报酬,而管理人的这部分劳动并不会给普通债权人带来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17642元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确认17462元为有担保的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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