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摘要】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该批复的内容已在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