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武行终字第88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武行终字第88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及第(四)项“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受理上诉人单火山的行政赔偿诉讼,显然与法无据,诉讼程序违法。

摘要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琼行终字第183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琼行终字第183号
【裁判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林成茂在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之前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法定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年12月24日[2001]行他字第10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以侵权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即,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某某请求区政府、区计生局、区街道办、区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政机关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政赔偿请求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行政诉讼中,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李某某以区工商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区工商总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1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行政赔偿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进行的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本案中,尽管强制拆除养猪棚的行为已经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是,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是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否定涉案养猪棚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的性质。因此,违法强制拆除黄某某、郭某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未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黄某某、郭某某请求赔偿贱卖生猪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贱卖生猪损失。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某、郭某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摘要】笼统要求赔偿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单独或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不能笼统请求予以行政赔偿,否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本案中,黄某某、郭某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未明确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列明具体损失内容、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至于将来人民法院支持的数额,确需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自主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诉讼中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其赔偿请求的数额。一审未予释明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解读】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未明确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41号
【裁判摘要】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起诉人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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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闽行赔终6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闽行赔终6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据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起诉人方可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城厢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10日殴打上诉人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曾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故上诉人单独提出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且上诉人欧某某、陈某某针对2018年1月的行为于2020年3月提起诉讼,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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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赔申2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赔申278号
【裁判摘要】赔偿诉讼不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本案是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就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因此刘某某请求原审法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审查,并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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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皖0403行赔初7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皖0403行赔初7号
【裁判摘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金大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系为金大陆公司向王某某的借款提供的担保,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是转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并未达成买卖商品房的合意,而是作为金大陆公司借款的担保。王某某与金大陆公司之间的关系,系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房产的网备并不能等同于登记的担保物权,并不发生物权优先效力。商品房网备的撤销,并不影响王某某与金大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存在影响其物权优先权。王某某的损失不是被告撤销网备的行为造成,而系金大陆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并转卖网备房产的行为造成。......因此,被告撤销涉案房屋网备的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赔偿请求。

摘要2:【案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皖04行赔终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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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案例

摘要1: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财产损害赔偿中,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直接且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
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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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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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闽09行赔终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闽09行赔终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赔偿应当以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为前提。本案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不予许可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同时,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对相关联的行政许可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981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2018)闽09行终10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上诉人主张不予许可决定和复议决定违法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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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61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6111号
【裁判摘要1】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据此,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本案中,朱××未经批准在其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畜禽舍,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朝国土资行处字【2014】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亦履行了催告程序。朱××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催告书后,未自行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对朱××家庭违建畜禽舍的拆除,应当依法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它行政机关均无权强制执行。龙城区政府直接以自己名义强制执行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拆除朱××家庭违建畜禽舍,属超越职权,一、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龙城区政府实施上述被诉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行政行为违法但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朝国土资行处字【2014】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龙城区政府拆除的朱××家庭违建畜禽舍,属于经行政程序没收的违法建筑,该拆除行为虽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并不对朱××家庭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记】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摘要1:解读: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解析:未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非行政赔偿前提条件——
(1)未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A.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进行救济;
B.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已经确认行政行政行为违法——(1)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选择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2)但是,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当事人选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仍然属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无须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摘要2:【注解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权人要求赔偿两种途径——(1)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2)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同时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请求)。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1款规定“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而不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此种情形“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时仍需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包括——(1)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2)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
【注解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仅指行政机关先行赔偿的救济途径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为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不包括包括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当事人单独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必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即此种情形仅限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处理不服的情形,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的后续救济途径。
【注解5】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而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1)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性质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不论是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后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均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2)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