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要旨】对特别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且抗诉的内容是当事人不得上诉或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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