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摘要】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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