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摘要】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要旨】(1)人民法院不应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依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出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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