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摘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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