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3月25日 [2005]民四他字第11号)
【摘要】
①仅以与企业公司有密切联系为由认定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②企业公司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在签署协议之后,签署协议时并非是企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是企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认定签署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显然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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