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欠缺一并处分条件时如何执行的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房屋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欠缺一并处分条件的应否单独处分房屋问题的复函([2010]执他字第8号,2010年6月29日)
【摘要】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物权法》第一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处理房地产时亦应遵循上述原则和规定。本案中,兴城市市政管理处办公楼系1983年建造,由于当时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使权利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办理相应手续,造成土地权属不明。你院可责成执行法院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时应按房地一致原则处置房产。

摘要2:《关于房屋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欠缺一并处分条件时如何执行的问题》,载《执行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