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
【摘要】
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已逾三十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
借与典不同,借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所借财物只有使用权,并要依约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偿还。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