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问题的批复(1987年8月25日 〔1987〕民他字第20号)
【摘要】该案已经终审判决30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以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如果黄仁义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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