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洪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洪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25号)
【摘要1】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摘要2】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已消失,故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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